进口危险品货物提箱

进口危险品货物办理
2. 1 进口危险品货物申报
2.1.1船公司(代理)应在船舶靠泊前向码头商务部进口单证([email protected])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信息。危险货物信息中应至少包含正确危险货物名称、类别、集装箱号、国家或联合国编号;高危级危险品货物除按上述要求外,还应在船舶靠泊前24小时向商务部进口单证提供辅助资料(见附表《危险品申报辅助资料》),辅助资料中应包含危险品货物名称、类别、集装箱号、国家或联合国编号、性状、主要危害、堆存注意事项、应急处置方法、应急技术人员联络方式。
2.1.2进口单证受理人员接收信息后应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并录入,高危级危险品货物应及时将资料传真给码头安保部并电话通知,作业评审后是否同意受理,进口单证都应通知船公司(或代理)。
2.2进口危险品货物提箱业务受理
客户凭提货单、作业申请书和《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》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至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提箱手续。业务受理人员对危险品货物进行分类,高危级危险品货物在“设备交接单”上加盖“高危品”章,将“设备交接单”交给客户。
2.3进口危险品货物提箱
2.3.1客户安排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到检查口办理提箱。
2.3.2检查口人员在受理危险品提箱手续时,发现“设备交接单”上加盖“高危品”章的应通知安监员到场全程监护。

Comments are Closed